索引号: | 01003276213/202012-00157 | 信息分类: | 其他解读/司法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10:04:37 |
文 号: | 无 | 成文日期: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部门解读】关于《含山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政策解读 | 关键词: | 解读 |
信息来源: | 含山县司法局 | 浏览次数: | 84 |
一、修订背景
2015年8月,县政府印发了《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含山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实施5年来,预防和化解了重大行政决策风险,对促进我县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推进,尤其是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要求越来越高。为更好发挥风险评估预防和化解重大行政决策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方面的负面影响,有必要对《评估办法》予以修订。
二、修订依据
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皖政〔2017〕123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马政〔2020〕46号)等。
三、修订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实施后,我局即着手准备修订工作,认真学习研究《暂行条例》关于风险评估的规定,梳理省、市政府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方面的政策规定,总结我县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今年11月上旬完成修订稿初稿后,在局内部多次论证,予以完善;11月中旬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对《评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形成送审稿。
四、修订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制定依据。明确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皖政〔2017〕123号)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马政〔2020〕46号)作为制定依据。
二是进一步界定风险评估的概念、完善需要风险评估的范围。
三是明确了委托有关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辅助开展风险评估的,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
四是对评估内容进一步细化。
五是明确了在必要的时候,评估工作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六是对风险事项的内容予以完善。
七是增加一条,明确风险评估报告应经决策承办单位集体研究审定。
八是对法律责任予以完善。
九是将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表述为“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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