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003276213/202011-00547 | 信息分类: | 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司法 |
发布机构: | 含山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08:50:56 |
文 号: | 无 | 成文日期: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协作配合 强化监管 共筑和谐——县司法局联合公安机关节前对一名社区矫正对象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 关键词: | 治安管理处罚 |
信息来源: | 含山县司法局 | 浏览次数: | 115 |
为强化春节期间社区矫正监管,实现社区矫正“七个不发生”工作目标,确保春节期间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和谐稳定。1月15日,含山县司法局联合公安机关对一名违反监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落实了治安管理处罚。
社区矫正对象黄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2020年1月1日,含山县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在开展例行手机定位巡查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黄某定位手机无人接听,遂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取得联系,通过公安机关大数据平台核查,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有多次未经请假通过铁路、汽车等交通工具前往至江西省的记录并有多次在外住宿记录。随后,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立即与社区矫正对象黄某开展询问谈话。最终,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黄某对其多次违反规定私自外出江西省的行为供认不讳并承认多次私自拆卸电子定位腕表、将定位手机放置在家中,意图造成“人机分离”,逃避监管。2020年1月13日,含山县司法局召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同意对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2020年1月14日,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将对黄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案卷材料送至公安机关。2020年1月15日,含山县公安局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黄某予以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期限自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1月21日。目前,社区矫正对象黄某已被送入马鞍山市拘留所,县社区矫正中心已将黄某基本情况编纂成警示案例在全县各司法所及社区矫正微信群进行通报。
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一方面密切了司法与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对象监管工作中的配合,另一方面在全县社区矫正对象中起到了警示作用。(社区矫正管理股 刘良东)
主办单位:含山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含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
电话:0555-4958036 邮箱:hsxzwgk@qq.com 邮编:238100
备案号:皖ICP备05003799号 网站标识码:3405220006 皖公网安备 34052202000103号